農建地
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、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,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,得依下列規定建築:
- 簷高
- 14 公尺以下
- 樓層
- 4 層以下
- 建蔽率
- 60%
- 容積率
- 180%
依據: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0 條(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同旨)
輸入段名與地號,查詢土地是否為都市計畫農業區、保護區內的建地目,並對照該都市計畫的發布實施日期。
關鍵在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」是否已登記為建地目
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、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,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,得依下列規定建築:
依據: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0 條(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同旨)
保護區沒有與農業區相同的「發布前建地目得建築」規定。原則上僅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修建,或拆除後依下列規定重建:
依據: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35 條
農建地須早於下列日期登記為建地目;查詢結果會自動標出所屬計畫
| 都市計畫 | 發布實施日期 |
|---|---|
| 臺中市都市計畫中、東、南、西、北區及西屯、南屯、北屯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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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北屯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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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西屯、大雅、沙鹿、龍井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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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梧棲、清水、沙鹿、龍井區及大肚區一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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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大里都市計畫大里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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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太平都市計畫太平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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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霧峰都市計畫霧峰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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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烏日都市計畫烏日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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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大肚都市計畫大肚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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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烏日、大肚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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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大甲都市計畫大甲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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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大甲(日南地區)都市計畫大甲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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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大安都市計畫大安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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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外埔都市計畫外埔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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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大甲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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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豐原都市計畫豐原區、神岡區一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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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后里都市計畫后里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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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潭子都市計畫潭子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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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大雅都市計畫大雅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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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神岡都市計畫神岡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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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豐原、潭子、大雅、神岡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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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東勢都市計畫東勢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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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社都市計畫新社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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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石岡、豐原、東勢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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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和平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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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和平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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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整理自臺中市政府各都市計畫書之發布實施歷程。部分計畫已合併(大平霧、豐潭雅神、烏日大肚地區),仍以原計畫發布日期判斷。個案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位在都市計畫農業區內、地籍登記地目為「建」的土地。若於該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為建地目,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0 條(與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同旨),得建築簷高 14 公尺、4 層以下,建蔽率 60%、容積率 180% 以下之建築物。
不一定。關鍵在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是否已登記為建地目;發布後才變更為建地目者原則不適用。另須確認建築線、基地是否已被其他建築套繪使用等條件,實際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。
位在都市計畫保護區內、地目為「建」的土地。保護區沒有與農業區相同的建地目建築規定(自治條例第 35 條),原則僅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修建,或拆除後於簷高 10.5 公尺、3 層、建築面積 165 平方公尺以內重建。
先查出土地所屬都市計畫的首次發布實施日期,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該筆土地的人工登記簿謄本(舊簿)或地籍異動索引,確認發布日前的地目登記。
臺中市都市計畫舊市區為民國45年11月1日,原臺中市農業區多於66年1月18日擴大都市計畫時納入;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為61年1月;豐原都市計畫為45年;大里62年11月30日、太平64年1月9日、霧峰55年7月8日、烏日61年11月30日、大雅62年1月30日、潭子62年7月6日、后里44年6月20日、神岡44年10月22日、東勢44年10月24日。完整26個都市計畫的發布實施日期請見上方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一覽表。
地目等則制度已於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廢除,登記簿不再記載地目;但都市計畫發布前的地目登記,仍是農業區建地目能否建築的認定依據,可由舊登記資料查證。
舊簿地目查證、建築線、套繪與周邊行情,Laida 可以協助判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