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
國家的房子蓋在您的地上
國有地專案讓售導航 · Laida 免費工具
房子蓋在國有地上、和國家共有土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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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六種是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1 第 1 項的專案讓售;「畸零地合併使用」則是第 49 條第 3 項的另一條申購途徑,須先由地方政府認定合併建築需要。
國家的房子蓋在您的地上
國有房屋已賣給屋主,基地當年沒一起賣
您與國家共有,國有持分可賣給共有人
開發案取得許可,範圍內國有地未達 1,650 平方公尺
非公墓,墓主可申購(現行作法先洽分署)
合法建物占用、與私地交雜、公用事業、主管機關認定、財政部認定
依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」。標籤提示常見期限或門檻;適用程序、起算日及例外,仍請核對條文與個案通知。
查分區、謄本、現況;依類型準備文件
向土地所在地分署遞件,收據不等於同意讓售
分署現場勘查,部分讓售須辦分割
核對文件與法令;缺件通知補正
補正 15–30 日專案讓售須報財政部;國家建設需要報行政院
市價查估,估價委員會評定;異議限一次
5,000 萬以上須審計部同意依適用案件類型辦理;並非每案都有相同程序
依案件確認依書面通知繳款;需要延期或貸款繳價時,須另依規定申請
一般 30 日,延期須經同意依規定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,再向地政事務所登記;特殊情形另論
一般繳清後 5 日內發證適用於「鄰接國有地、需合併才能建築」的特定案例。這不是第七種專案讓售,而是依國有財產法第 49 條第 3 項申購的途徑;先確認是否符合合併使用條件,再依所在地規定辦理。
您要用「合併建築」的理由向國產署買國有畸零地,得先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拿到合併使用證明書;申請證明書前,通常要先取得建築線指示(定)圖。各縣市規定不同,下方有全台 22 縣市速查表與各縣市詳細規定。
向建管單位申請,取得建築線指定(指示)圖。
臺中 10 日、效期 1 年|高雄 7 日、效期 8 個月標示私有地、公有畸零地、公有裡地的寬深度與合併範圍。
向建管單位申請公有畸零地(裡地)合併使用證明書。
臺中 10 日初審|高雄 10 日審完證明書載明應合併的範圍,是向國產署申購的核心文件。
多數縣市 8 個月,金門 10 個月依國有財產法 §49 Ⅲ 申購;收件時證明書不可過期。
註銷通知送達 30 日內或證明書效期內,可申請協議調整地形。
30 日點任一縣市,下方會顯示該縣市的詳細規定。空缺或未查得的項目,請向所在地建管單位核對,不能直接當作沒有規定。保留原版整理表供查找;各地條文與附件可能更新,送件前請點官方連結確認。需要協助時,可把地號與文件交由賴達顧問團隊一起確認。
| 縣市 | 畸零地使用規定(原整理版本) | 住宅區最小寬/深 路寬 7 m 以下 | 合併使用證明書 效期/審查 | 指定建築線 審查/效期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臺北市 |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13.04.01 | 見附表 | 8 個月/未明定 | 請核對原文/請核對原文 |
| 新北市 |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113.10.30 | 見附表 | 8 個月/未明定 | 未查得/未查得 |
| 基隆市 | 基隆市畸零地使用規則100.10.07 | 見附表 | 8 個月/10 日 | 8 日(臨公路 15 日)/請核對原文 |
| 桃園市 | 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5.08.10 | 見附表 | 8 個月/未明定 | 請核對原文/請核對原文 |
| 新竹市 | 新竹市畸零地使用規則97.11.06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(需會勘可延長) | 7 日/請核對原文 |
| 新竹縣 | 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100.07.21 | 見附表 | 未查得 | 14 日(臨公路須會同者較長)/請核對原文 |
| 苗栗縣 | 苗栗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10.10.04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8 日/請核對原文 |
| 臺中市 | 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0.08.09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初審 | 10 日(臨公路 20 日)/1 年,可展延 6 個月一次 |
| 彰化縣 |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14.01.20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8 日/請核對原文 |
| 南投縣 | 南投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9.05.05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20 日 | 10 日內會勘並發圖/請核對原文 |
| 雲林縣 | 雲林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98.02.26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7 日(臨公路 15 日)/請核對原文 |
| 嘉義市 | 嘉義市畸零地使用規則107.06.16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8 日/8 個月 |
| 嘉義縣 | 嘉義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11.01.18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8 日/8 個月 |
| 臺南市 | 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106.02.23 | 見附表 | 未明定/未明定 | 7 日/請核對原文 |
| 高雄市 |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7.08.01 | 見附表 | 8 個月/10 日(需會勘 20 日) | 7 日/8 個月 |
| 屏東縣 | 屏東縣畸零地使用規則103.12.30 | 寬 3.0/深 12 | 未查得 | 7 日/請核對原文 |
| 宜蘭縣 | 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94.01.03 | 寬 3.0/深 12 | 未查得 | 請核對原文/1 年 |
| 花蓮縣 | 花蓮縣畸零地使用規則109.10.21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請核對原文/請核對原文 |
| 臺東縣 | 臺東縣畸零地使用規則90.03.15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8 日/12 個月 |
| 澎湖縣 | 澎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103.12.04 | 寬 3.0/深 12 | 8 個月/10 日 | 8 日/請核對原文 |
| 金門縣 | 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4.01.16 | 寬 3.0/深 10 | 10 個月/10 日 | 請核對原文/請核對原文 |
| 連江縣 | 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13.07.12 | 見附表 | 未查得 | 另定辦法/另定辦法 |
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0.08.09
| 正面路寬 | 住宅區最小寬度 | 最小深度 |
|---|---|---|
| 7 m 以下 | 3.0 m | 12 m |
| 7–15 m | 3.5 m | 14 m |
| 15–25 m | 4.0 m | 16 m |
| 25 m 以上 | 4.0 m | 16 m |
住宅區或甲、乙種建築用地;其他分區、騎樓基地、早年分割土地的標準請看原文。寬深度換算與例外條件,請依該縣市條文確認。
特別規定:詳細內容見下方「臺中市」說明。
依據: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(100.08.09 發布,迄今未修正)、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(112.03.31 修正)、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(105.10.26 發布)。原資料整理日期為 115.10.01;送件前請再核對官方最新條文及附件。
一般建築用地。看「正面路寬」那一列、「使用分區」那一欄,寬度與深度都要達到。手機上可左右滑動看其他分區。
| 正面路寬 | 甲、乙種建築用地、住宅區 | 商業區 | 丙種建築用地、風景區 | 丁種建築用地、工業區 | 其他分區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7 m 以下 | 寬 3.0/深 12 | 寬 3.5/深 11 | 寬 6.0/深 20 | 寬 7.0/深 16 | 寬 3.5/深 12 |
| 7–15 m | 寬 3.5/深 14 | 寬 4.0/深 15 | 寬 6.0/深 20 | 寬 7.0/深 16 | 寬 4.0/深 16 |
| 15–25 m | 寬 4.0/深 16 | 寬 4.5/深 15 | 寬 6.0/深 20 | 寬 7.0/深 16 | 寬 4.5/深 17 |
| 25 m 以上 | 寬 4.0/深 16 | 寬 4.5/深 18 | 寬 6.0/深 20 | 寬 7.0/深 16 | 寬 4.5/深 18 |
側面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的基地:
| 正面路寬 | 住宅區 | 商業區 | 工業區 | 其他分區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7 m 以下 | 寬 6.6/深 12 | 寬 6.6/深 11 | 寬 8.0/深 16 | 寬 6.6/深 12 |
| 7–15 m | 寬 7.1/深 14 | 寬 7.1/深 15 | 寬 8.0/深 16 | 寬 7.1/深 16 |
| 15–25 m | 寬 7.6/深 16 | 寬 7.6/深 15 | 寬 8.0/深 16 | 寬 7.6/深 17 |
| 25 m 以上 | 寬 7.6/深 16 | 寬 7.6/深 18 | 寬 8.0/深 16 | 寬 7.6/深 18 |
「其他分區」不包括農業區、保護區、行水區或其他特定目的事業專用區。
申請文件(核發基準第 8 點):
時程:收件後 10 日內初審,必要時會勘;不合規定限 3 個月內補正,以一次為限,逾期或補正不符退件。證明書有效期間 8 個月;期間內相關法令變更致內容牴觸者失效。核發業務可委由區公所辦理(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67 條)。
現有巷道可指定建築線的條件(高雄例):寬 2 公尺以上,並符合具公用地役關係、旁有門牌或戶籍逾 20 年房屋 2 戶以上、地目為道、經公證同意供公眾通行等其一。
依據: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4、9、10、12、13 條
依據: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3、4、13 條;高雄市政府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要點
依據: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7、8、10–12 條;建築法 §45
要送件、查條文,或想知道接下來會遇到哪些步驟,可以直接查這裡。
書表取自國產署「專案讓售」下載專區,連結會開新視窗。
04 / FAQ
部分國有非公用土地可以依法申購或參加標售。是否出售,要核對管理機關、土地用途、申請人身分及各途徑的條件;公用或依法不得私有的土地另受限制。
專案讓售針對法定身分及特定情形,依權責報核後辦理;標售則依公開招標公告競標。單純想買某塊空地,不會因此取得專案讓售資格。
不一定。須符合出租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;租約取得方式、所在區域、併計鄰地面積、抵稅或拆遷遷建等情形都可能影響資格。
先確認地方政府的合併使用認定,再由分署審查國私土地的面積、利用條件及沿革。相鄰本身並不等於符合讓售或優先承購資格。
依適用法令及國有財產計價規定辦理,可能涉及市價查估或特定法源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價。不能只拿公告現值推定成交總價,欠租、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費用也需另查。
該條施行期限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3 日屆滿;期限內已受理尚未辦結的案件,依原規定續辦。請勿將網路上的舊優惠條件當作現行新申請管道。
先提供縣市、地段地號、與土地的關係及想解決的問題即可。有謄本、地籍圖、租約或機關公文時,可在確認必要範圍後補充。Laida 會先確認案件需求,再討論委託範圍與費用。
第 52 條之 2 期限依據:讓售案件注意事項第 15 點(另開視窗) ↗。
LET’S TALK ABOUT YOUR LAND
不確定租的地能不能買、要不要找鄰居一起辦,或收到通知卻不知道怎麼補件?把土地位置和目前遇到的問題告訴 Laida。我們先了解您的情況,再說明可以協助的工作與費用。
初次聯絡可先提供地段地號與需求;請勿直接傳送身分證或完整戶籍資料。